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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表于:2020-07-13  点击: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和田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HETIAN POLYTECHNIC,简称HTPT。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怀大道10号,邮政编码:848000。

第四条 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行署主管,业务归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等事宜;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院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根据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类型的教育;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四)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健全职业人才选拔机制;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进行人才培养质量管理,开展就业创业全程指导,颁发学业证书;

(六)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评聘教职工,开展绩效考核与评价,实施绩效管理;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和资产;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不移地实行科教兴新和人才强区战略,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以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任务。为构建和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八条 办学理念。学院以“立足和田、服务和田、助推和田”为办学方向,以服务产业、对接市场、扩大就业为办学理念,建设成为具有南疆特色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集高职教育研究、推广新技术、促进生产力、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中心。

第九条 学院的校训是“玉汝于成,德技双馨”;校风是“心系天下,行于足下”;教风是“尚德育人,精技厚生”学风是“乐学善用,知行合一”。

第十条 学院校徽由铁锤、钢笔尖、艾德莱斯丝带、★和“2018”等元素合并组成。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成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学院面向全国全面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学院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模式,建立“政校结合,校企结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办学任务和规模

第十四条 学院以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为重点,开展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职业教育。服务南疆特别是和田地区城乡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整体提高劳动者素质提供有利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统筹规划专业布局,促进各专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关于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需求以及学院办学特色和办学条件,对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并纳入专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行业发展、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编报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报考条件向社会公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招生,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共和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需经党委会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坚持一题一议的原则,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规则进行议事,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会议由院长主持,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的党内监督机构,负责学院纪律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岗位设置确定教学、科研、党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院下设系(部)作为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院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教学系(部)党支部负责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支部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院专业设置计划方案的设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价值的评定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系、部专业带头人和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咨询、指导和审议机构,对学院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管理等提出规划及咨询意见,在学术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工作。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从事教学及行业、企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校企协同育人的咨询、议事和指导机构,对学院制定校企合作相关制度,整合行业、企业资源优势,参与、指导和支持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等进行引导、规划并提出咨询意见。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社区和行业、企业等共同组成。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系班级选举产生,每三年召开一次,与团员代表大会同时举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众性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教职员工比例。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聘用、解聘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教师聘用准入制度,坚持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爱国守法。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所赋予的义务。

(二)教书育人。学院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爱学生。学院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为人师表。学院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发展和培训体系,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要符合学院规定的基本条件, 组织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岗位晋级、收入分配、奖励或处分的主要依据。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学生是指被和田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助学体系。采取“奖、贷、助、免、补”的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 学院对按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办学经费来源方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采用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属于学院所有、占用、使用的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它资产和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组织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学院筹措建设和发展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收费行为必须规范。

第五十八条 学院要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完善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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