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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2-03-30点击:

和田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包括扩招生)

第三条 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院开展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帮困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 机构职责

学院设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教育教学工作领导。成员为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生处)各系支部主要负责人及资助专职干部。在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学生处主任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总体要求科学规划资助育人体系确保资助育人政策精准落实。

六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主任负责审核认定工作。学生处建立评定审核小组,学生处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处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学生处公示栏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各系部。

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定小组,系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系部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系部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担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3人并不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一个工作日

认定原则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

第十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的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十三 各班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的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认定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突发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等级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个档次现将认定标准参考指标细化请各系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以上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证件照片,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贫困等级可按实际家庭经济情况(收入、在校期间消费)评定。

第十七条 检查认定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年收入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本人父母

2.未成年兄弟姐妹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兄弟姐妹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虽然在同一个户籍,但是不存在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家庭收入;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赡(抚、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条款: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收入来源:

1.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2.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八条 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经济来源完全不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别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学生;

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3.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费用;

4.农村家庭人均耕地很少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家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或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5.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无固定职业;

6.家庭中有2名以上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7.家庭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8.家庭或本人遭遇突发性灾变(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9.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贫困家庭脱贫标准;

10.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

第十九条 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在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单亲家庭;

2.来自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学生;

3.城市家庭中父母一方下岗(无业);

4.家庭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5.家庭或本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现阶段经济困难的;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7.父母常年患病并每月需要支付高额药物费用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第二十条 一般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般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贫困认定时可按照本人在校行为和日常消费情况适当的调整等级。

第六章 认定程序

二十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3月份,9月份对比一次,若有变化及时调整,及时补录,确保特殊群体学生信息不遗漏)学生处认定工作组、系部评议小组、班级评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十四 提前告知环节。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依据

二十五 个人申请环节。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和田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评定时要以学生自愿申请原则,个人申请和承诺由本人完成。

第二十六条  班级认定环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和田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开展家庭经济情况给予认定。杜绝出现《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不得要求学生在当地政府民政办开家庭经济证明(若学生自愿提供证明可参考,具体等级可按认定申请表上家庭经济情况给予认定)。对于特殊家庭学生可以提供佐证材料(如低保证、扶贫手册、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照片、家庭所在地发生灾害的应当给予证明)不得要求学生另写申请书。评定时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张贫困申请表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能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按照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十七 系部认定环节。各系部将班级提交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将不符合条件或者因各种原因在班级层面不予认定的学生再次审核确保有困难的学生能够纳入贫困认定范围内。

二十八 学院认定环节。学院认定小组设立在学生处。学生处评定小组再次将各系部上交材料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十九 公示环节。班级评定名单拟定名单在班级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上报系部评定小组给予审核评定。在系部内部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上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在学生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学生处资助专干将资助相关材料上报院长办公会,最终确认贫困生名单。

第三十条 进行公示时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隐私、不得将学生个人信息添加、如身份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贫困原因等敏感信息不得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应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印证材料上报学生处,系部要留档保管。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相关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十一条 建档备案环节。将通过的贫困生汇总名单,连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处将最终汇总名单下发至各系部并要求各系部留档,作为后期评各类奖助学金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我院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将评定原则、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及时通过学生处公示栏、各系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学生、教师及社会的监督。若在评定时发现在公示期内有人举报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在此过程中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安全。学生处公示时提醒监督人和监督电话。

第三十三条 相关认定小组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院取消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相关资助,追回资助金额并按照我院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四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系部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 学生处系部应依托班级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三十六条 在评定学年内各系部要动态检测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不需要再次认定贫困生。已经评定的贫困生要在本年度内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不需要再次提供贫困证明或者其他佐证材料、全部按照贫困生认定时的数据为准发放。由特殊情况的评定助学金等级时可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之前的所有贫困生认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和田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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