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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1-09-20点击: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引导自治区职业学校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强教学研究与专业实践,规范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管理,以教科研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质量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以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坚持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大力倡导前瞻性、应用型研究。

第三条  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由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具体负责编制课题指南、组织评审立项、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鉴定课题成果、推广成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课题设置

第四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小微课题三种类别,课题类别由课题申请人申报、专家评审确定。选题应以自治区职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方向,既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也突出实践应用研究,提倡原创性、开拓性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1.重点课题。研究我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亟需破解的重大问题。课题成果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可以为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2.一般课题。研究职业学校治理能力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业布局与调整、课程体系与开发、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方法与模式、教学质量评价、教学保障、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课题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小微课题。研究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课题成果具有实操性,可复制、可推广。

第三章  申报组织

第五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申报面向全区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不含技工类学校,下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包括本科高校、行业企业内设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下同)。

第六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申报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教育厅在第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全区印发课题申报工作通知和《职业教育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指导课题申报工作,课题受理期限一般为申报通知发布后的一个月内

第七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原则上应在《课题指南》中选择确定,申报立项课题应做到立根据充分、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课题指南》中列示的“重点课题”名称即为具体研究题目,申请人可直接选择申报,原则上不能自行更改题目。《课题指南》中列示的“一般课题”和“小微课题”表示研究领域,申请人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命题申报。《课题指南》中未涉及的研究领域,申请人认为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可自行命题申报。在评审立项时,优先考虑《课题指南》中所列的研究领域。

第八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申请人原则上为我区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在职人员。

2.申报课题需明确课题主持人和主要承担单位,每个课题只限报1名主持人,原则上课题申报人即为主持人。课题主持人必须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组织、实施到形成成果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3.重点课题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含课题主持人);一般课题主持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课题主持人);小微课题主持人须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含课题主持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申报课题不做职称要求。

4.课题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组成员。离退休人员、非在职人员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组,但不得作为课题主持人。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课题和跨学科、跨院校、跨地区合作课题的,课题组人数可适当增加,但与课题研究无关人员不得挂名。

5.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而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已承担省级及以上其他教育研究机构相同或相近课题而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已被撤项的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人,自撤项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申请程序:

1.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申报书》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材料,并送课题承担单位审核。课题承担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就课题研究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及本单位所能提供的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研究保障条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2.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课题申报材料送交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至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区属职业院校的课题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至新疆职业教育学会。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重点课题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延期至两年。所有课题逾期不结题者,按撤项处理。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结束后,由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课题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课题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政治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评审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专家评审,由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审核并汇总拟立项课题。

3.公示。自治区教育厅对新疆职业教育学会提交的拟立项课题结果进行综合审核,确定立项类别、资助金额,并在教育厅官网公示。

4.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立项课题。

第十三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评审专家须严格遵守有关评审纪律。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   课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一般性工作研究;

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

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

5.以往规划中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的;

6.以往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中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十五条  立项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立项课题名单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后,课题主持人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与所在单位签订《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并按照时间要求将《项目合同书》报送至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备案。《项目合同书》将作为课题组织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资助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助经费标准为重点课题2万元、一般课题1万元、小微课题0.5万元,由职业教育学会从有关经费中支出。立项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经费,鼓励课题立项单位根据课题研究需要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区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课题而必须进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

4.办公用品及消耗材料费;

5.计算机消耗材料;

6.成果打印费、版面费;

7.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8.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每位专家500—800元;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

各地(州、市)教育局财务部门及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对全区职业教育课题研究工作实施宏观管理。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具体指导各地(州、市)教育局和课题承担单位实施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工作,适时对课题研究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各地(州、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相关课题的日常管理,督促课题主持人按照研究目标和完成时限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监督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及时处理和报告。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填写《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原)课题承担单位(盖章)和(原)课题主持人(签字)同意,报送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并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四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1.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

2.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与批准的课题研究内容设计严重不符;

7.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七章  成果要求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以及课程教学产品和相关制度文件等。如有其他形式的成果,仅作为课题附件。最终成果仅为文集、文件、手册、教材、教案、软件、图片、录像等形式的将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程序如下:

1.自治区教育厅在课题完成期限前一个月印发结题验收通知,启动课题结题验收工作。课题主持人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结题申请材料,课题申请材料须通过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初审、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复审,经形式审查和政治审查,确定符合结题条件后,逐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将结题申请材料报送至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区属职业学校和单位可直接报送至新疆职业教育学会。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结题申请材料。

2.课题结题材料应包括以下材料:《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结题报告》(研究成果主件)、立项申请书、项目合同书、成果佐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3.课题结题验收采取现场或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课题结题验收专家对课题研究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验收意见和评定等级,由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审核并汇总课题结题结果。

4.自治区教育厅对新疆职业教育学会提交的课题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课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名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10%,良好名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20%。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课题均为通过验收的课题,将颁发《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结题证书》,拨付课题资助经费。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做撤项处理,不予拨付课题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所有成果需标明“自治区职业教育研究课题项目资助成果”字样,或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新疆职业教育学会、各地(州、市)教育局、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推动课题成果共享。新疆职业教育学会不定期召开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自治区教育厅有权使用课题成果,课题组人员拥有其成果的署名权。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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