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和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说明

 

一、《章程》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7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完善修订学院章程,并报教育厅核准。

二、《章程》修订稿制定程序

高度重视。学院党委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对章程修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学院章程起草组织由学院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院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院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学院章程的制定工作。

慎重起草。党政办公室结合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提供的材料,经过大量的深入调研和分析论证,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学校相关文件为依据,在充分借鉴兄弟院校章程的基础上,总结学院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了《章程》(征求意见稿)。

广纳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对章程制定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起草小组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面向全校师生广泛征集意见。期间,修订小组结合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逐条完善,形成《章程》(修订稿)。

严格程序。《章程》(修订稿)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提交教育厅核准。一切程序均按照章程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章程》(草案)需要说明的内容

章程共九章、七十二条,约9100字。包括:序言、总则、管理体制与机构、办学任务和规模、民主管理、教职员工、学生管理、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校训及校徽、附则,基本涵盖了大学章程应该载明的主要内容。

章程内容主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写,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兄弟院校经验,特别是参考教育部已先期核准的大学章程。章程内容尽可能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着力解决学校办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为学校自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规则。

四、关于章程的地位

《章程》从三个方面确立了章程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一是章程的制定,必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这也是章程制定的法定程序。二是章程解释权和有权提出修订章程的主体是学院党委,且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三是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章程制定、修改,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无效。

 

 

 



 和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和田职业技术学院是2018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5月经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由和田行署举办,业务受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和管理。

学院遵循“玉汝于成、德技双馨”的校训精神,坚持“立足和田、服务新疆、面向全国”的办学定位,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全育人”为主线,以建设学院“规模大校、特色立校、服务兴校、治理强校”的发展目标为导向,力争将学院建设成为南疆一所高水平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和田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和田职院,英文名称为:HETI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HTVTC,官方网址为:www.htpt.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怀大道10号,邮政编码:848000。

第四条 学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等事宜;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院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根据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类型的教育;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四)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健全职业人才选拔机制;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进行人才培养质量管理,开展就业创业全程指导,颁发学业证书;

(六)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评聘教职工,开展绩效考核与评价,实施绩效管理;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和资产;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理念。学院坚持“服务产业精准发展、产教融合特色发展、突出应用高质量育人”的办学理念,立足和田、服务新疆、面向全国,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综合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成南疆一所高水平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成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

第十条 招生对象。学院面向全国全面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职业高中毕业生。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学院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原则,坚持政府统筹、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完善德技并修、育训结合、书证融通的人才培养体系,探索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支撑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共和田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德技并修,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党牢牢掌握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落实教育教学、奖助学金等各方面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监督、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办学。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需经党委会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并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治校中合法性审查作用。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坚持一题一议的原则,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规则进行议事,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会议由院长主持,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的党内监督机构,负责学院纪律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岗位设置确定教学、科研、党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院下设系(部)作为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院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教学系(部)党支部负责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支部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提升教材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院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价值的评定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系、部专业带头人和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业务骨干和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咨询、指导和审议机构,对学院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管理等提出规划及咨询意见,在学术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工作。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从事教育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及行业、企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校企协同育人的咨询、议事和指导机构,对学院制定校企合作相关制度,整合行业、企业资源优势,参与、指导和支持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等进行引导、规划并提出咨询意见。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社区和行业、企业等共同组成。   

 

第三章 办学任务和规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和田,辐射南疆特别是和田地区城乡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整体提高劳动者素质提供有利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统筹规划专业布局,促进各专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关于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需求以及学院办学特色和办学条件,对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并纳入专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行业发展、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编报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报考条件向社会公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招生,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院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引导学生保护、尊重、继承、传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三十条 学院着力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协调,学生处、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并协同配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大思政格局,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使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促进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同向同行,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全体教师形成广泛共识,全面提升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协同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体制机制。系统推进课程思政示范课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区域内各高校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每3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众性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教职员工比例。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聘用、解聘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教师聘用准入制度,坚持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爱国守法。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所赋予的义务。

(二)教书育人。学院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爱学生。学院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为人师表。学院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潜心教书育人,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关心爱护学生,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七)坚定坚决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发展和培训体系,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要符合学院规定的基本条件, 组织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岗位晋级、收入分配、奖励或处分的主要依据。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学校设立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对学院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调解意见。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的学生是指被和田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助学体系。采取“奖、贷、助、免、补”的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按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办学经费来源方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采用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包括属于学院所有、占用、使用的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它资产和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组织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学院筹措建设和发展资金,接受社会合法合规捐赠。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收费行为必须规范。

第六十五条 学院要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完善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八章  校训及校徽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校训是“玉汝于成,德技双馨”;校风是“心系天下,行于足下”;教风是“尚德育人,精技厚生”;学风是“乐学善用,知行合一”。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徽由铁锤、钢笔尖、艾德莱斯丝带、★和“2018”等元素合并组成。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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